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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丨信息不要晒,安全保护好

 2021/04/25/ 10:41 来源:

  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1年,新华保险将围绕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持续通过新华保险直通车刊发“以案说险”消费风险提示系列文章,解析真实案例、提示消费风险、增强防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其中将重点聚焦老年人消费者,针对老年人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非法集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问题,加大教育宣传和风险提示力度,欢迎广大消费者持续关注。

  案例简介

  李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年金保险,已经交费期满,按照保险责任,每两年可领取生存金,直至80周岁。李先生感觉投保的这份保险挺好,第一次领取生存金后,就在某金融论坛发了一篇文章,为了强调真实性,在文章中直接附上了自己的保险合同和身份证原件的照片。

  一周后,一位自称“李先生”的人到保险公司要求办理退保手续,经工作人员进行人像比对发现,前来办理的这位“李先生”与证件照片样貌差别较大,且身份证也无法识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当场电话联系了李先生在公司系统中预留的电话,李先生本人接到电话后非常着急,告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自己并没有退保意愿,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办理退保。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得知,李先生在互联网上“晒”自己的保险合同和身份证时未隐去个人重要信息,不法分子伪造了李先生的身份证,并拿着伪造的身份证到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丢失”为由要求办理合同补发,从而达到退保后侵占资金的目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核对信息时发现前来办理业务的并非投保人本人,立刻通过李先生本人在公司预留的电话进行核实情况,及时避免了李先生的财产受到损失。

  事后李先生到保险公司,感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专业和对待工作的责任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向李先生面对面普及了信息安全的相关知识,李先生表示未来一定会注意个人身份信息的保密。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本案中,李先生的基本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谋利取财的机会,保险公司在认识到消费者的信息可能被他人盗用,有可能危及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后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风险提示

  个人信息泄露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消费者需要提高安全防护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证件。小编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一旦发现泄露或贩售客户个人信息的情形,要及时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守护个人信息安全权。

  目前新华保险公司正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开展“真信息 保权益”客户信息核实活动,目的是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准确,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使客户能够便捷、安全地接收到公司保单交费、服务人员变更、大额资金变动、欺诈风险防范等各类提示。新华保险公司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并结合老年人的实际情况与困难采取相应的服务以方便老年人正常享受保单权益。

  个人留存信息作为公司联系客户的纽带,是提升客户服务体验的关键,信息不完整会直接影响到各项保单服务的享受,及时更新、完善个人有效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广大消费者应关注个人信息的变动,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致电新华保险公司客服热线9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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