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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及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1/07/19/ 09:31 来源:省人社厅网站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0件为民实事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号)精神,现就《关于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及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民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2021年,省委省政府将“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落实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列为为民实事项目。为切实推进项目实施,靠实工作责任,明确保障措施,如期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项目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落实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其中,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包含在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的统计之中。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落实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利于毕业生成长成才,有利于基层事业发展,有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该项目在我省已实施多年,今年的方案内容相比去年有一些修改和创新,更加完善合理。

  1.今年项目主要变化。往年参与项目的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旨在帮助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今年将县级及以下教育机构、乡镇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单位和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纳入范围,既为项目招聘人员提供了更加丰富的锻炼岗位,也满足了我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加强基层人员队伍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乡村振兴工作的需求。

  2.项目招聘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项目招聘的人员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意指一直未曾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是否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为标准,如果已经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应视为曾经就业,不符合项目招聘人员条件。

  3.参与项目的用人单位条件。参与项目的用人单位应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能够与招聘毕业生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参与项目用人单位可以是县级及以下教育机构、乡镇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包括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肯干企业、十大生态产业企业、不限于所有制性质的其他县属企业等。

  4.参与项目的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身份。县级及以下教育机构、乡镇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单位参与此项目招聘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占用事业编制,不属于编制内人员,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各项待遇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项目补贴期满即停止补贴。

  5.岗位补贴发放程序。项目资金从9月份开始由省财政根据项目指标计划据实拨付市县财政,市县财政根据同级人社部门资格审核情况将生活补贴直接发放到招聘人员个人银行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期3年,期满后不得延续。

  6.岗位出现空缺后如何递补。按照往年惯例,用人单位出现项目招聘人员流失,可以要求递补,市县人社部门在剩余项目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同意递补,新递补人员同样享受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新用人单位再次聘用,继续享受应享未享月数的补贴。例1:用人单位A通过项目招聘毕业生B,如果B在3年补贴期未满时离职,用人单位A可再次向人社部门申请递补招聘新人,人社部门在剩余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按规定进行递补,新递补人员同样享受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例2:通过项目招聘的毕业生C在D单位工作期间,因非本人原因造成3年补贴期未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毕业生C可以按程序再次通过此项目聘用到其他用人单位,继续享受剩余月数的补贴,直到3年期满。

  7.招聘人员项目期内择业不受限制。允许项目招聘人员在3年项目期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三支一扶”、脱产研究生等招考,招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享受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服务,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项目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验。

  (二)实现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

  今年是我省首次将新增城镇就业目标任务列入为民实事项目,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就业这个最大民生的高度重视,以及坚持就业优先的信心和决心。方案的内容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1.目标任务方面。综合考虑各市州和兰州新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将全年实现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的总任务进行了分解下达,明确了各地具体的年度任务。

  2.实施范围方面。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的概念和实现就业的途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是指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通过各类单位招聘录用、从事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安置以及灵活就业等渠道,在本省城镇区域内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实现再就业。

  3.资金安排方面。明确项目实施所需就业补助资金来源包括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和我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使用主要有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9种途径,各类补贴的具体标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4.实施步骤方面。总的安排是争取11月底前完成全省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目标任务,12月份开展项目落实情况检查验收。具体工作中,县级以上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认真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项目实施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按照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相关规定,按月进行城镇新增就业数据统计和调度,对进度慢的地区重点督促,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加强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5.保障措施方面。指出各地实现年度新增城镇就业目标,要重点从落实支持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新业态发展、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鼓励创新创业、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等多方面入手。强调要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城镇务工农民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确保任务推进有的放矢。同时,要求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认真开展检查督查,指导各地健全完善街道、社区实名制就业台账,确保新增城镇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就业时间、就业状态等信息记录规范准确,并严格落实就业统计法规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保证就业数据统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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