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要求,于2021年9月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2021年“金融联合教育宣传活动”,普及基础金融知识,倡导理性金融消费理念,弘扬金融正能量,着力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清朗金融网络环境。
“金融知识掌上学”是新华保险2021年“金融联合教育宣传活动”之一,活动期间,新华保险将持续以微视频和长图文等形式刊发系列金融知识普及内容,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
一、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在2020年9月1日开学的时候,为其儿子小明投保了一份“学平险”,期限为1年,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4万元,意外身故保险保额为3万元,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为1万元。
在2021年2月10日,恰逢除夕,小明不幸被鞭炮炸伤,导致其手部和面部严重受伤,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家长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3月12日小明出院,本次住院共计花费23000余元,保险公司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费用进行了赔付,共计20000元。
2021年8月15日,小明再次因为此前的伤情住院,于8月31日出院,花费了26000元左右。按照合同的责任期限的规定,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8月10日之前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金额为13000元(本时间段实际花费15000元,扣除责任范围外费用后可理赔金额为13000元)。
消费者王先生不服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未果,仍维持原有的理赔结论,故引发投诉。
二、案例分析
保险期限与责任期限有所不同,但又与责任期限密切相连。只有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才能享受责任期限的待遇,如果被保险人患病在保险期内治愈出院,则无所谓责任期限;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患病,在保险期内没有治愈,则从患病之日起的不超过责任期限内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提供补偿。
在上述的案例中,其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即被保险人小明从2月11日出险到8月10日(共计180天)是其责任期限,8月11日到8月31日已经超出了保单约定的责任期限,对于超过了期限的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期限及责任期限。
2.出险后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应资料进行理赔。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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