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2年,“金融联合教育宣传活动”期间,新华保险将定期发布“以案说险在身边”消费风险提示,普及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并提示消费者远离非法“代理维权”、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帮助消费者不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欢迎广大消费者持续关注。
案例简介
2022年8月,消费者夏先生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业务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醒夏先生有一份其本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已经失效。夏先生这才想起十几年前母亲曾为还在上小学的自己投保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但是母亲去年因意外过世,手机号和银行账号等均已注销,因自己对这份保险合同没有印象,最终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夏先生认为保险合同失效只能选择退保,想到这份保险合同还是小学时母亲为自己投保的,心中难免有些感慨。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得知夏先生保险合同失效不到一年,便热心提醒夏先生可以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并向夏先生耐心地讲解了相关知识。听完工作人员的讲解,夏先生很高兴,立刻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办理了保险合同的复效及相关手续。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因投保人意外身故,没有正常交保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提醒下,夏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合同复效的申请,成功延续了当年母亲送给自己的这份保险关爱。
消费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充分了解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交纳保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为避免因错过交费而失去保障,需留意保险合同的交费对应日。
二、了解保险合同复效能延续保障效力,但可能会面临因健康状况变化带来的核保不通过情形,并且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定期梳理保险合同,整理自己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合同信息,重点了解交费、领取的日期,并及时进行保险合同的检视,避免错过交费时间,或是到了领取时间未能及时领取。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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