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如何理解《意见》所称的退役军人和开发区?
答:《意见》所称退役军人,特指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包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
《意见》所称开发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具体可参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问:《意见》出台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回到地方实现稳定就业,是他们服务贡献社会、实现个人价值、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主要方式。
我国开发区经过30余年发展,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成为我国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经济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在吸纳就业和推动创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载体平台作用。引导开发区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既有利于拓宽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渠道,也有助于退役军人在开发区优惠政策支持下,提高就业创业质量和水平。
问:《意见》出台的政策导向是什么?
答:一是保障优先优待。引导各方保障退役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普惠基础上优待”的权益。
二是注重维护公平。在尊重市场规律和维护就业政策相对公平的前提下,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考虑到各地发展差异,《意见》提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举措。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共4章13条,主要涉及落实扶持政策、积极促进就业、优化创业环境、加强服务管理等方面。
第一章落实扶持政策,主要强调各方要确保落实现有优惠优待和就业保障政策。
第二章积极促进就业,旨在从开发区及相关范围内,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和岗位,并加强地方与开发区有关部门的就业信息共享。
第三章优化创业服务,提出引导鼓励政府、社会组织等,加大对退役军人的创业优惠优待和资金扶持。
第四章加强服务管理,提出开发区内对创业退役军人提供支撑服务、优先服务和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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