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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清退回款”套路 避免遭受二次伤害

 2022/06/21/ 11:29 来源:每日甘肃网

  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2年,新华保险将聚焦保险消费、服务全流程环节的各个场景,精心编写消费风险提示案例,定期发布“以案说险在身边”消费风险提示,提示广大消费者维护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远离非法“代理维权”、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帮助消费者不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欢迎广大消费者持续关注。

  案例简介

  今年60岁虞女士,多年前曾通过某互联网平台投资“被套”近50万元。近期,虞女士在网络上偶然看到一则消息,称此前自己办理投资业务的互联网平台正在统计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投资者可以提交“清退投资款申请”进行“清退回款”。看到这则消息后,虞女士认为一定要抓住这颗“救命稻草”,随即添加了网络消息中提到的“清退回款工作人员”王某的微信,王某自称是国家某机关工作人员,将“XX清退服务”APP的链接发给了虞女士,并“指导”虞女士办理“清退回款”。虞女士出于对王某身份的信任,下载APP并注册账户后,先后以“保证金”“税金”“服务费”等名义向账户充值了20万元。

  当虞女士表示已经没有钱再缴纳余下的“专属出款费”,并提出要求立即提取“清退回款”时,王某直接将虞女士拉黑。虞女士意识到自己可能再次被骗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

  案例分析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均有对诈骗罪的相关量刑标准或处罚标准。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冒用银保监会名义实施“清退回款”诈骗的风险提示》,明确提示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如发现冒用银保监会名义涉嫌诈骗犯罪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案或反映。

  本案中发生的情形是典型的诈骗分子冒充公职人员进行网络诈骗的情形,王某假冒公职人员的身份获取了虞女士的信任,降低虞女士的警惕心并实施诈骗。针对此类投资平台“回款”的信息,消费者要谨慎对待,金融平台私自“回款”,在“回款”过程中要求先垫资的,都是诈骗。如遇疑问,一定要通过官方途径核实,一旦发现被骗,要注意收集相关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

  消费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不法分子常常以“官方回款”“清退回款”名义欺骗群众,编造“成功案例”,利用消费者急于回款、挽回损失等心理,以达到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消费者要谨防“回款”类诈骗侵害。

  2.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警惕被不法分子套取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小心不明身份人员提出的转账、收费、充值要求,防范连环诈骗套路;对不明来源的“小道消息”“内部消息”以及网站信息、微信群信息等网络平台传播的非官方发布信息,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避免误入骗局,受到“回款”类等各种诈骗手段的侵害。

  3.类似的诈骗手法有针对网贷机构出借人的“回款”诈骗、“官方回款”诈骗以及“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解债上岸”“代理退保”“白条代偿”“银行直存”等,均是利用消费者急于解困、急于挽回损失等心理特点,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4.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投资、理性借贷观念,通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报案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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