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2022年4月黄女士购买了《阳光人寿金满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55085元。投保时黄女士在健康告知中未告知自己2021年5月确诊“顶叶恶性肿瘤、脑白质病等”病史。2023年10月因主诉“脑恶性肿瘤抢救无效身故”,遂后黄女士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经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得知:被保险人黄女士2021年5月18日-5月24日因确诊顶叶恶性肿瘤、脑白质病等在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7月20日-8月3日放化疗治疗。经与被保险人主治医生沟通,明确被保险人病历信息均属实。在事实及证据面前,黄女士家属承认,接受保险公司给予的理赔拒赔处理。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黄女士投保时有意隐瞒自己的病史,而该事实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做出是承保还是拒保的核保决定。后来经保险公司调查认定其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的事实,故做出拒赔的决定。
风险提示:
阳光人寿甘肃分公司提醒您:
近几年的保险纠纷案例,越来越多的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对客户未如实告知所做的拒赔结论,对于恶意骗保的行为,即使是合同生效满两年,仍有可能拒赔解约且不退还保险费。
那么带病是否可以投保?答案是可以的,只要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符合险种投保说明书相关要求,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会根据事实做出加费、延期或者是责任除外等核保决定。若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示义务,须承担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从而保险责任终止的法律后果,最终损害的将是被保险人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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