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八大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2年,新华保险甘肃分公司将聚焦保险消费,服务全流程环节的各个场景,精心编写消费风险提示案例,定期发布“以案说险在身边”消费风险提示,提示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远离非法“代理维权”、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帮助消费者不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欢迎广大消费者持续关注。
案例简介
2019年,消费者边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及其他险种。2020年-2021年,边女士屡次因小疼小痛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均予以理赔。2022年,边女士再次因急性咽炎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引发消费者投诉。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核实,边女士2022年所住医院为当地一家私立医院,不属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范围,故保险公司驳回消费者边女士理赔申请。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根据保险公司《附加住院补贴A款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5.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治疗,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如因急诊未在认可医院就诊,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四条释义: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
本案中,消费者边女士因不符合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消费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醒消费者:
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懂就问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或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2.选择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有助于理赔服务。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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