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体保险概述
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在团体保险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团体”为投保人,团体内的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保单给投保人,为其成员因疾病、伤残、死亡以及离职退休等提供补助医疗费用、给付抚恤金和养老保障计划。
理解团体的含义是理解团体保险的基础。在实践中,各国都将对团体的有关规定作为规范团体保险的重要内容,往往通过立法限定其范围以及投保团体保险的团体应具备的条件,将具备条件的团体称为适格团体。概括来看,团体的界定一般是从团体的组成、团体人数和参保比例、团体参保人资格认定及投保金额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的。
二、团体保险的分类
实务经营中,人们常常按照团体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责任),对团体保险进行分类。根据这种传统的分类方法,团体保险可以划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含团体养老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
(一)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通常可分为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团体终身保险、交清退休后终身保险、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和团体万能寿险等险种。
其中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常简称为团体定期保险,是指以经过选择的团体中的员工为被保险人,团体或团体雇主作为投保人,保险期间为1年的死亡保险。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团体保险最早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当被保险人(团体员工)遇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常常与团体短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等一起附加于团体人寿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在残疾医疗期间丧失收入所得,其应交付的部分保险费可以由附加的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来提供。
(三)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是指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投保人,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其所属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包含团体中的退休员工),约定由团体雇主独自交付保险费,或由雇主与团体员工分担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分娩住院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看护费用,以及在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分娩致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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