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陷囹圄的黄光裕将面临投资者集体上诉,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律师表示,其已接受当事人委托,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民事起诉书,就黄光裕、杜鹃、许钟民因内幕交易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提起民事索赔。据悉,相关投资者超过13万名,涉嫌索赔金额达到4亿元。
“黄光裕等人利用内幕信息对中关村股票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该违法行为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表示,“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将征集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记者获悉,除此之外,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张瑜律师,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也开始征集该案的诉讼委托。
2007年5月30日至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起草中。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则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证券市场操纵价格认定办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由。
投资者表示,这笔损失是黄光裕等人内幕交易造成,所以他理应赔偿。理由是:2007年七八月间,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地产全部股权进行重组。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在该信息公告前,指使他人以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由黄光裕控制,同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杜鹃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按照黄光裕的指令,指使杜薇、杜非、谢某等人使用上述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期间,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上述股票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对此,张远忠律师称,原告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理应赔偿其当事人损失。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因内幕交易受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至于内幕交易实施日,宋一欣律师表示,为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内幕交易揭露日为2008年11月24日——黄光裕被北京市公安局专案组拘查消息证实之日。诉讼时效截至日为2012年8月30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间,曾经持有过中关村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
不过面对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要求,黄光裕方面回应称,内幕交易是关于中关村股票的事,法院已对黄光裕判刑和罚款,此事也与目前国美的股权争夺战无关,也不会黄光裕对此产生影响。